公告序號 | 1 | ||||
主旨 | 台蠟受理董事(含獨立董事)及監察人候選人提名公告 | ||||
一、依據 | |||||
依據 | 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及第216條之1規定暨本公司108年3月25日董事會決議辦理。 | ||||
股東會開會日期 | 常會民國108年06月25日 | ||||
二、作業流程 | |||||
提名股東資格 |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,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(含獨立董事) 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。 | ||||
應選名額 | 董事9名(含獨立董事3名)及監察人3名。股東提名人數超過董事(含獨立董事) 及監察人應選名額或所提名董事(含獨立董事) 及監察人人選不符法定資格者,不列入候選人名單。 | ||||
提名受理期間 (說明:依據經濟部107年12月21日發布之經商字第10702429010號函釋,倘董事候選人名單係由董事會提出者,不受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之限制。) |
民國108年04月20日至108年04月29日止 | ||||
提名受理處所(地址及受理單位) | 台灣蠟品股份有限公司(地址: 嘉義縣民雄工業區中正路1號) | ||||
召開提名委員會日期 | 本公司未設置提名委員會 | ||||
召開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審查日期 | 預計於民國108年05月09日備註: | ||||
其他有關作業流程之說明 | 凡有意提名之股東務請於民國108年4月29日下午5時前寄(送)達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,以利董事會審查。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『董事(含獨立董事) 及監察人候選人提名函件』字樣,以掛號函件寄送。 | ||||
提名股東之應檢附資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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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是否列入候選人名單標準 | |||||
依公司法、證交法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,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或其他召集權人決定,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,應將其列入董事/監察人/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: (1)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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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其他 | (1)有意提名之股東務請於108年4月29日下午5時前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,以備董事會審查。參酌95年4月7日經商字第09502043500號函規定係採到達主義,為避免送達時點之爭議,明確規範應於受理期間截止前送達,不宜以郵戳為憑。 (2)因應新公司法11月1日上路,提名股東應敘明被提名人姓名、學歷及經歷,若提名獨立董事應依「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」規定檢附相關文件。 |